合肥理工学院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校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实现资源的全面开放、充分共享,提高设备的使用效益,更好地支撑人才培养、教学、科研和社会需求服务,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指导意见》(教技厅〔2015〕4号),《安徽省大型科学仪器与设施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皖政〔2022〕10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大型仪器设备是指纳入学校固定资产且单台(套)建账价值3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教学和科研仪器设备,在满足校内需求的前提下,应当积极向校外开放共享。单价3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由各单位根据实际使用情况自愿申报。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三条学校的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实行学校、二级学院和实验室三级管理。各级机构各负其责、相互协同,共同完成开放共享的各项工作。
第四条由基建后勤部、财务审计部、合作发展部、教务管理部等单位负责人和部分教学单位负责人组成仪器设备开放共享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校领导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基建后勤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大型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工作,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定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负责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总体工作的组织实施;
(三)负责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工作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考核。
第五条各二级学院是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织、协调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
(二)做好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支撑队伍建设;
(三)负责将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纳入共享平台;
(四)对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成本进行测算,制定仪器设备共享收费标准,并负责服务收费和经费使用管理;
(五)组织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的绩效考核。
第六条各实验室是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的执行机构和服务主体,每台大型仪器设备应确定一名管理人员,主要职责:
(一)负责仪器设备的日常运行和维护,以及共享平台中仪器设备的信息维护;
(二)制定大型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
(三)定期对操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
(四)在共享平台录入设备信息,审核设备预约、指导测试人员上机或完成样品测试等技术服务工作;
(五)统计并上报设备使用时间和核算收费金额、配合完成设备共享考核等工作。
第三章共享流程
第七条新购置的大型仪器设备,符合开放共享条件的,应当在通过验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加入共享平台。
第八条加入共享平台的仪器设备,需按照系统要求登记设备信息。经平台审核人员审核通过后,使用共享平台开展开放服务。共享平台中的仪器设备实施动态管理,及时吸纳具备开放共享条件的仪器设备。
第九条仪器设备操作人员须经过严格培训,并经考核通过后方可上岗。因教学和科研工作需要,设备管理单位可定期培训一定数量的学生担任兼职设备操作员。
第十条用户在使用大型仪器设备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大型仪器设备所属管理单位的规章制度和有关规定,服从仪器操作人员的管理,未经允许不得擅自动用实验室内的其它仪器设备,维护实验室的环境卫生和安全。
第十一条用户使用大型科研设施与仪器形成的著作、论文等发表时,应明确标注利用大型科研设施与仪器情况。
第四章收费管理
第十二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实行成本核算、有偿使用,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收取费用。收费严格遵守学校财务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
第十三条共享平台的仪器设备收费标准、参考本地区同类服务普遍价格,由仪器设备所在学院(中心)根据成本核算。根据校内、外服务对象和服务内容,分别制订收费标准并报学校审核。财政经费购置的大型仪器设备,校内使用不收取任何费用。
共享平台的仪器设备收费标准、成本核算理由和具体优惠比例由专家论证通过后在校内门户网公示一周。公示无异议的收费标准由分管校领导审批后交财务管理部备案。
第十四条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共享平台为各个学院设立二级机构管理员账号,各单位所有依托大型仪器设备开展共享服务取得的收入均应纳入平台系统管理。服务收入通过银行转账或刷卡等方式入账后,由财务管理部开具票据。
第十五条大型仪器设备有偿服务收入,进入学校账户的由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并按照如下比例进行分配:
(一)开放共享收入的30%由学校统筹管理,主要用于大型仪器设备水电气消耗费、房屋占用费、绩效考核等费用支出;
(二)开放共享收入的70%分配给共享仪器设备所在单位,主要用于设备维护维修费、实验耗材、维修维护、升级改造、功能开发、实验废弃物处置、绩效奖励、临聘人员工资、劳务费、培训费、技术服务费等,临聘人员工资和人员绩效奖励不超过超出额定共享收入部分的35%。二级单位留用部分由各单位制定具体使用细则备案审核后实施。
第五章绩效考核
第十六条学校定期对纳入学校共享范围的大型仪器设备进行年度综合评价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大型科研设施与仪器机时利用、功能利用与开发、开放服务、科研成果、人才培养等。
第十七条定期向全校公布大型仪器设备考核评价情况。将院级单位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水平和结果作为单位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基建后勤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